(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及媒体发布了《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在河北省武安市 2672厂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6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6日 9:15至 15:00。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73人,代表股份共计 1,787,063,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7879%。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9,652,744股,占总表决情况的 99.5853%;反对 6,232,600股,占总表决情况的 0.3488%;弃权 1,178,053股,占总表决情况的 0.06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4,086,482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 96.1301%;反对 6,232,600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 3.2547%;弃权 1,178,053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情况的 0.615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