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年 10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 10月 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下午 2:30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 23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胜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人,代表股份总计 1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8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30人,代表股份总计 55,104,4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59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
关于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现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096,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3.3780%;反对 9,087,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366%;弃权 10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0.1854%。表决结果:通过。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