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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嘉股份: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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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1月 1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6日 14:00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嘉路 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年 11月 6日上午 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6,436,1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092%。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9,648,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5382%。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105,929,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534%;反对 3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2%;弃权 124,5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74%。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531,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6816%;反对 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6613%;弃权 12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657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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