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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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强邦新材”)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827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0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0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200Z004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0.00万元变更为16,000.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2,000.00万股变更为16,000.0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第三条: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24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0,000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6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 第四十二条:增加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任何信息系统的首次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第二百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另需及时报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办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备案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安徽强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