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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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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内部批准及授权:
  2. 2019年 8月 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3. 2019年 8月 21日,公司召开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4. 2019年 11月 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5. 2020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6. 证监会的审核同意:

  7. 2020年 1月 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704,688,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

  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9. 2020年 5月 13日,公司发布《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046,881张并于 2020年 5月 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聚飞转债”,债券代码“123050”。

  10. 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11.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规定,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12.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股股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3. 2024年 10月 8日至 2024年 11月 5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满足在连续 30个交易日中至少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4.77元/股)的 130%(含 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14. 本次赎回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

  15. 2024年 10月 29日,公司发布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飞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16. 2024年 11月 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17. 结论意见:

  18.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赎回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赎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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