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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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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对北玻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年 2月 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70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公司本次共计向 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63,398,692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7.52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人民币 6,320,754.7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3,679,242.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11月 1日出具了《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4ZZAA3B0076)。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原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118,073.17万元。由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预案计划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公司决定调整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前)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 | | --- | --- | --- | --- | --- | | 1 | 智能钢化装备及节能风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62,646.22 | 41,659.71 | 34,367.92 | | 2 | 高端幕墙玻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44,105.30 | 39,924.63 | 5,000.00 |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9,068.73 | 17,745.83 | 5,000.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18,743.00 | 5,000.00 | | 合计 | 合计 | 145,820.25 | 118,073.17 | 49,367.92 |

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始终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及需求情况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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