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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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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2. 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
  3. 刘世琦,男,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203031965********。
  4. 李菲,女,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203001967********。
  5.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6. 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

  7. 本次增持前,刘世琦先生持有公司 29,069,94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23.05%;李菲女士持有公司 11,137,90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8.83%,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 31.88%的股份。
  8. 增持人计划自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次一交易日起 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860.67万元,不超过 1,721.33万元。
  9. 截至 2024年 11月 5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16,805股,其中,刘世琦先生增持 405,29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0.32%,李菲女士增持 11,51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0.01%。本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 1,668.69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 860.67万元。
  10. 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刘世琦先生持有公司 29,475,24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23.37%;李菲女士持有公司 11,149,41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 8.84%,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 32.21%的股份;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 33.25%的股份。

  11.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12.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2.92%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且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的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
  13.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最近 12个月内累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0.33%,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14.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15. 2023年 10月 28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16. 2023年 12月 14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17. 截至 2024年 11月 5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8. 结论意见

  19.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0. 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1. 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22. 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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