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15点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908号B座15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洪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902,2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835%。其中:(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434,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34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68,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0%。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467,186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1%;反对432,28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0%;弃权2,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469,26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4%;反对430,20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7%;弃权2,83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468,55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0%;反对430,20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7%;弃权3,5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6、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