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滨化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0139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0月19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053,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滨化股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特别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滨化股份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