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千红制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 10月 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11月 5日 15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常州市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云河路 5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34人,代表股份合计 517,850,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249,800,000股的41.4346%。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1.00 《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为一项,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