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024年10月17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10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3,42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11%。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5,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6%。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6,475,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27%。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关于选举杜奕良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893,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1%。
- 1.02《关于选举王亮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65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7%。
- 1.03《关于选举杨敏丽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861,5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98%。
-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1《关于选举曹邦俊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668,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40%。
- 1.02《关于选举沈进长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63,713,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06%。
-
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