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凯盛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79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母公司统一采购再平价销售给子公司的业务未按净额法核算,影响 2022年度和 2023年度母公司单体会计报表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业绩预告、董事辞任等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 ﹝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决定对凯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谢军、马炎、章榕、陈红照、李飏、王蕾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