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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股份: 飞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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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飞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召集:2024年10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10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15:30在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锋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5.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 出席人员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0,974,26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2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34,164,81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73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809,45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47%。中小投资者6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74,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0%。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8.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9. 表决结果

    • 《关于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238,975,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7%。中小投资者同意4,875,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91%。
    •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239,708,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48%。中小投资者同意5,60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03%。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239,828,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6%。中小投资者同意5,728,8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59%。
  10. 结论意见

  1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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