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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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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三楼海目星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41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338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9.7698%;反对lS,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87%;弃权21YY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315o%。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Y6?8%0服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S2%;反对15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o5l%;弃权IYYp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9.7b5)%;反对12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48%;弃权2140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9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6p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iyl%;反对 :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弃权 2A81l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X%。本议案为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58ve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反对179S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Y%;弃权1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Y8870Vs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9%;反对1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7%;弃权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b.t167%。本议案为非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1.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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