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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捷电气: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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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与第(一)至第(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上市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董事会秘书: 法定代表人: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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