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99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 2024年10月 29日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7,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 1月 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弄 11号 3楼 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元,负债总额256,441,544.78元,净资产 228,229,701.36元,资产负债率 52.91%;2023年 1-12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元,净利润 48,748,064.43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838,026,501.91元,负债总额581,643,459.51元,净资产 256,383,042.40元,资产负债率 69.41%;2024年 1-9月利润总额 44,760,939.82元,净利润 29,144,254.48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年 9月 23日起至 2025年 9月22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 (2)保证人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3)若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获得本合同项下保证人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担保责任,只要债权人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保证人均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4)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债权人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120,000,000.00元。 (2)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本合同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担保范围:保证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8、担保权的行使:保证人确认并同意: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债权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保证人确认并同意:不论债权人是否行使、放弃、减免或变更任何一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9、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91,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0.5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42,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9.45%;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4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豫光金铅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