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康惠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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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康玉科 窦建卫 张俊民 2024年 10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