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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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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2. 2022年10月14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 2022年10月14日,锦浪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 2022年10月31日,锦浪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 2024年1月16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 2024年4月25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4年10月28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本次作废的情况:

  9.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0.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4,200股不得归属并予以作废处理。

  11. 结论意见:

  12. 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13. 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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