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 2022年10月14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2年10月14日,锦浪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2年10月31日,锦浪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4年1月16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2024年4月25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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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锦浪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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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作废的情况: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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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2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4,200股不得归属并予以作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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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 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