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修改对照情况如下: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增加“(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2日将由召集人签发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第七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次修改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 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