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鄂国浩法意 GHWH 168号
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向思律师、王贝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2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点00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五栋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 -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35名,代表股份703,31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03,312,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8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730名,代表股份300,004,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3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1,075,5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3%;反对678,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1,562,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3%。
(二)《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0,824,2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56%;反对960,5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5%;弃权1,531,5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