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15时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51号3号楼114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06人,代表股份660,207,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58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投票,由经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票数。
弃权:4,317票,0.000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