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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博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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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交易、重要合同、重大债务和违约情况、重大亏损或损失、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的重大变化、董事、监事或经理的变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特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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