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二零二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公司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特定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拥有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会决议等,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特定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
第二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发出通知的日期;(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