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达精工:公司章程(2024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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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6月 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81.33万股,于 2017年 7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17.5636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创新求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空调压缩机、冰箱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及设备配件、汽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五金机械电器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17.563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 1名股东代表和 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二)利润分配形式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3、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第九章 党总支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必须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在资金、人员、编制、办公场地等方面保障党组织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党员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党总支在公司发挥核心政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