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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力药业: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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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佐力药业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未违反《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6. 本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7. 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结论意见: 1. 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3. 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 关于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规定未违反相关规定。 5.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 公司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需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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