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佐力药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3. 本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4.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 5.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6. 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现阶段必要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