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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特科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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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 主体资格
  2.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并持续交易,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3. 主要内容

  4. 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5.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91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股票来源和数量: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6.5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8%。
  7.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和禁售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分三次归属,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根据授予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
  8. 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37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相同。
  9. 授予与归属条件:公司和激励对象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包括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10. 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1. 已经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12. 尚待履行的程序:公告相关文件、内部公示、股东大会审议等。

  13. 信息披露

  14. 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相关文件,并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5. 资金来源

  16. 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筹资金,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7.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8. 本激励计划旨在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监事会已确认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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