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管理原则、目标、理念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依法纳税,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 ESG 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议公司的 ESG 报告和 ESG 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消费者、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若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行政部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九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