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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 骏亚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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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骏亚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取包括提供视频、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第三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会审议的某项议题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 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章 附则 -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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