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7,60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45,70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时,由于10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74,86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由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97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9,130股。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作废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