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 第二条:定义内部审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 第三条:定义内部控制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特定目标而提供的合理保证过程。 -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第六条: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部审计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工作,协助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 -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履行多项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等。 -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多项主要职责,包括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等。 -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特定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财务审计、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价、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助舞弊调查、各类专项审计调研及调查等。 - 第十九条:董事会授予审计部多项权限,包括依法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内审工作、派遣审计组成员到相关单位现场实施审计、审阅与审计项目目标相关的资料、实地察看和审查实物资产等。
第四章 具体实施 -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项目可行性评估、委托理财和证券投资等方面。 -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合同履行、资产运营状况、担保情况等。 -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审批程序、担保风险、反担保情况等。 -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关联方名单、审批程序、交易协议、交易定价等。 -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重点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计划、投资收益等。 -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披露流程、保密措施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第三十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第三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