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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地科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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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14:30如期在:湖北省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91,92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097%。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名,代表股份2,45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35人,代表股份2,451,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0%。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已剔除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已放弃表决权的股份70,447,104股。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该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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