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翟春雪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决议》; 3.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2024年9月3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载了《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下午14:00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尚书志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6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4,221,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6030%。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律师。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确定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费用暨聘请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A股同意689,141,695票,比例99.2682%;反对4,319,395票,比例0.6222%;弃权760,740票,比例0.1096%。 2. 关于注册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A股同意688,448,135票,比例99.1683%;反对5,085,295票,比例0.7325%;弃权688,400票,比例0.099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