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召开会议,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