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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铭达: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0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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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10月修订))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科学、审慎地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履行相应程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符合特定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特定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公司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特定要求。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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