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4-13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3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10月23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96,30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4072%,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96,30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407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99,163,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45%。 (三)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7人,代表股份497,140,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6327%。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A代表股份 数量|同意股份|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弃权股份| | ---|---|---|---|---|---|---|---| | 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股东|1,596,303,360|1,591,775,391|99.7163%|3,907,414|0.2448%|620,555|0.0389%|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28,617,987|24,090,018|84.1779%|3,907,414|13.6537%|620,555|2.1684%|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21亿元,最终规模以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批复情况为准。 (2)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用于存续公司债借新还旧,最终募集资金用途以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批复情况为准。 (3)发行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具体期限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本次公司债券采取固定利率形式,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最终票面利率以簿记建档结果为准。 (5)发行方式:在本次公司债券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分期发行。 (6)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7)授权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
(二)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A代表股份 数量|同意股份|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弃权股份| | ---|---|---|---|---|---|---|---| | 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股东|1,596,303,360|1,592,073,353|99.7350%|3,081,746|0.1931%|1,148,261|0.0719%| | 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28,617,987|24,387,980|85.2191%|3,081,746|10.7686%|1,148,261|4.0124%|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4年度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合计303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21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85万元。 (2)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战梦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7625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