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街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024年9月2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0月8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24年10月1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取消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除取消议案外,会议其他事项与《通知》内容保持不变。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3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10月23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1,591,775,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163%;反对3,907,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448%;弃权620,5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89%。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92,073,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7350%;反对3,08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1,148,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71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