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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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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 2024年5月29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3. 2023年4月7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4. 2024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5. 2024年10月22日,深交所下发《关于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 发行人成立于2017年11月10日,设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4月15日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目前持有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6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50.00万元,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依法获得了深交所上市委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及深交所的同意,并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7,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3.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750万股,达到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4. 发行人2022年和2023年经审计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921.21万元和9,111.01万元,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5.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和减持等承诺,相关承诺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7.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签署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 发行人本次上市由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该保荐机构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取得保荐业务资格,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2.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指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保荐服务的保荐代表人张新炜、崔攀攀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并已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五、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2.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4. 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并由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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