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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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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一、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布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品种)。

(四)实施方式 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在投资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签署上述现金管理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五)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中低风险投资产品,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建立专门的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自有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签署上述现金管理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10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保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2024年 10月 15日,公司 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现金需要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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