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需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的披露,如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诉讼等。 - 交易和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标准时需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需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负责。 -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并披露。 - 特定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重大事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 证券部负责管理信息披露文件,保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未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 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公司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 信息发布流程包括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签发,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公告并在相关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安排参观过程。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由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应给予相应处分,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的,公司董事长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