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第四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渠道: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信息披露责任: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信息披露监督: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财务信息披露: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披露。
信息披露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业绩预告: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预计出现特定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且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15天之内、半年度结束后10天之内、季度结束后5天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
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内部报刊、微信公众号和电视台可以登载或报告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保密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除上述修订外,还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条款编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