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向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会议于2024年10月21日14点30分在中国上海市钦江路212号A楼2楼报告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032名,代表股份9,120,290,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39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