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合规性意见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咨询,就公司收到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临时提案进行初步分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事实及问题 2024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股东新华联控股发送的临时提案,分别为《关于提请罢免王赓宇新华联文旅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关于提请罢免褚峰新华联文旅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法律分析 1. 新华联控股是否有临时提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均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截至2024年10月18日,新华联控股持有新华联文旅股份占比超过3%,符合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依据《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可以选择领受抵债股权的偿债份额,也可以选择不领受抵债股权的偿债份额。截至2024年10月18日,新华联控股公司仍为该部分证券的名义持有人,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新华联控股的临时提案程序和内容是否合规
结论意见 《重整计划》的批准通过并不代表股权的权属变更,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应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证券持有人或上市公司股份实际进入受让方股票账户为标志,新华联控股公司作为证券持有人,有权行使股东权利。新华联控股持有新华联文旅股份占比超过3%,符合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