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二〇二四年十月
-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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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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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 第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五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 第七条: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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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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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
- 第九条: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
- 第十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 第十一条: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人数。
- 第十二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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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投票方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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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 第十四条: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 第十五条:达到当选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 第十六条: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 第十七条:进行缺额补选的,被提名人可以是原被提名人或其他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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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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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