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公司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公司现任监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