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6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0/25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4年 6月 20日,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4年 8月 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642,884,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857,308.2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0/25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公司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06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054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 联系部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