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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高骨科: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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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161 证券简称:威高骨科 公告编号:2024-047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现金红利 0.07元 - 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 除权(息)日:2024/10/25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 经公司 2024年 4月 29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4年上半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 2024年 8月 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 根据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进行 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董事会在同时符合前提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情况制定 2024年度中期分红的具体方案,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可进行 2024年度的中期分红,授权期限自本议案经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本次中期分红的具体方案为:“公司 2024年半年度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3,129,877.90元,累计未分配净利润为 2,032,737,651.21元,2024年上半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 144,727,490.25元,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满足股东大会批准的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2,713,876股后,剩余股本数为397,286,124股。公司拟以前述剩余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户回购股份)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元(含税),向股东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27,810,028.68元,约占 2024年半年度合并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9.86%,不超过授权上限。”

三、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2024/10/24 - 除权(息)日:2024/10/25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威高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弘阳瑞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 -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 -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相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 -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元。 -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 联系电话:0631-5788909

特此公告。 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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