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 总则
-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第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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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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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
- 第五条: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第八条:具有特定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 第十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
-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报告并公告。
-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在一个月内解聘。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接受离任审查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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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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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
-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保密工作等。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会议筹备、内部控制、独立董事支持等。
-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各方的信息沟通。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股东持股资料保管、限售股管理等。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协助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再融资或并购重组事务。
-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培训。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重大事件时,应通报董事会秘书。
-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时,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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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内及离任后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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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