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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医疗: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再宏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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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再宏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陈再宏先生因继承导致其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再宏先生因公司原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云勤先生逝世而产生财产继承导致其在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陈云勤先生于2024年9月21日逝世。根据浙江省象山县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24)象证民字第601号的《公证书》,陈云勤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60,820,000股股份为其生前个人财产,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除其长子陈再宏外,其配偶陈丽娟、次子陈再慰、外孙女徐骅筠均已发表声明,自愿放弃继承上述财产,上述财产全部由其长子陈再宏先生继承,导致权益人持有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

二、权益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权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说明与承诺,权益人的身份信息如下:陈再宏,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51969**,为陈云勤先生之子。根据权益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权益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所需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权益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权益人直接持有公司71,108,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6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云勤先生生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8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1.12%。根据《公证书》,陈云勤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由其子陈再宏先生继承。上述继承完成后,权益人直接持有公司131,928,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81%。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说明与承诺以及陈云勤、陈再宏、陈再慰于2024年5月7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云勤先生、陈再宏先生及陈再慰先生,三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90,248,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06%。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再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1,928,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81%;陈再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8,32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25%,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90,248,2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06%。陈再宏先生、陈再慰先生已于2024年10月17日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其二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由陈云勤先生、陈再宏先生及陈再慰先生三人变更为陈再宏先生及陈再慰先生二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如前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后,因继承导致陈再宏先生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该种情形,权益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权益人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再宏先生及陈再慰先生二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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