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8日下午14:30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8日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毕于东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9人,代表股份数量148,559,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58%。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3人,代表股份数量145,72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471%。 -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44,63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281%。 -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共31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3,921,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7%。 - 中小投资者共32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405,8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3%。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4,424,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1057%;反对1,22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412%;弃权7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31%。 - 中小投资者同意5,602,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1.1284%;反对1,225,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7507%;弃权7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209%。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4,411,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0969%;反对1,22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384%;弃权94,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646%。 - 中小投资者同意5,589,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0.9438%;反对1,221,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6920%;弃权94,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3642%。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4,41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1006%;反对1,22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8414%;弃权8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580%。 - 中小投资者同意5,59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1.0213%;反对1,226,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7.7550%;弃权8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22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